務必關注!中國《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正式公布!
2020年6月29日晚,國務院官網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27號,《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正式頒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與舊條例相比,新條例對我國化妝品的定義、新原料的備案和注冊、化妝品的分類、對于產品責任相關身份的細化、化妝品的功效宣稱和安全評估、法律責任與處罰細則和進口化妝品的相關事項等方面進行修訂。其中以下幾點內容需要大家關注的:
1、 新條例在化妝品定義上,使用目的增加了“保護,美化”兩個用途。在化妝品分類上,用“特殊化妝品/普通化妝品”替代了此前的“特殊用途化妝品/非特殊用途化妝品”的分類。其中,特殊化妝品定義為用于染發、燙發、祛斑美白、防曬、防脫發的化妝品以及宣稱新功效的化妝品,移除了舊條例中規定的“育發、脫毛、美乳、健美、除臭”化妝品。已注冊的此類化妝品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設置5年的過渡期,過渡期內可以繼續生產、進口、銷售,過渡期滿后不得生產、進口、銷售該化妝品。
2、 申請特殊化妝品注冊或者進行普通化妝品備案,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l 注冊申請人、備案人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l 生產企業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l 產品名稱
l 產品配方或者產品全成分
l 產品執行的標準
l 產品標簽樣稿
l 產品檢驗報告
l 產品安全評估資料
3、 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受托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并執行原料以及直接接觸化妝品的包裝材料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產品銷售記錄制度。進貨查驗記錄和產品銷售記錄應當真實、完整,保證可追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使用期限屆滿后1年;產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化妝品經出廠檢驗合格后方可上市銷售。
4、 化妝品生產經營者、檢驗機構招用、聘用不得從事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人員或者不得從事化妝品檢驗工作的人員從事化妝品生產經營或者檢驗的,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化妝品許可證件、檢驗機構資質證書。
5、 進口商應當對擬進口的化妝品是否已經注冊或者備案以及是否符合本條例和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范進行審核;審核不合格的,不得進口。進口商應當如實記錄進口化妝品的信息,記錄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
官方鏈接:http://www.nmpa.gov.cn/WS04/CL2076/3784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