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號多用”使不得!這8個化妝品備案問題值得注意!
Q1、哪些產品易與化妝品混淆?
(根據使用方法、施用部位、產品類型等區分)化妝品是指以涂擦、噴灑或者其他類似方法,施用于皮膚、毛發、指甲、口唇等人體表面,以清潔、保護、美化、修飾為目的的日用化學工業產品。因此,使用方法為“注射”“口服”的不屬于化妝品;施用部位為“深入真皮層”或“皮下”的不屬于化妝品;產品為“美容儀”、“潔面儀”、“微針”的不屬于化妝品。此外,某些洗手液宣稱使用目的為“消毒、除菌”,也不屬于化妝品。
Q2、化妝品標簽如何避免“涉醫”“涉藥”?
標簽上標注“療程”“特效/高效”“強壯”“保健”“激活細胞”“再生細胞”“抗炎”“抗敏”“舒敏”“脫敏”“護眼”“毛囊激活”“祛疤”“藥妝”“處方”“藥用”“治療”“解毒”“促愈合”等及類似詞匯有涉醫/涉藥的傾向。此外,使用醫療術語、醫學名人的姓名、醫藥和醫療機構、檢測機構、公益機構名稱、描述醫療作用和效果的詞語、各類皮膚病名稱、各種疾病名稱或者已經批準的藥品名、明示或者暗示產品具有醫療作用,均不得在化妝品標簽中標注。
Q3、化妝品備案如何避免“虛假宣稱”“夸大宣稱”?
虛假宣稱一般是指通過編造、虛構信息、證據、結論、概念等行為,在產品包裝上標注虛假的、不存在的內容。如產品實際沒有祛痘功效,卻明示或暗示產品具有祛痘功效,或在未取得專利許可的情況下宣稱產品擁有某某專利。夸大宣稱一般是指夸大產品的功效,如產品有一定保濕、修護功效,夸大為使用產品后可以多天保濕,或者在產品標簽、廣告中宣稱具有保濕、修護外的其他功效等夸大產品的功效范圍的行為。同時,缺乏科學依據、臨床試驗結果不充分、機制和效果未充分了解的內容等,也不得宣稱。此外,在通過原料功效來填報產品的功效宣稱時,應當注意成分含量、起效濃度、文獻報道、實驗數據的準確性和完整性。
Q4、企業如何正確報送化妝品原料安全信息?
根據《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優化化妝品原料安全信息管理措施有關事宜的公告》(2023年第34號),首選是提供原料報送碼(此種報送方式最方便),其次是提供原料安全信息資料,最后是質量規格證明文件等資料。
Q5、國產普通化妝品備案時要注意避免“一號多用”違法行為,那么什么是化妝品“一號多用”?
化妝品“一號多用”違法行為包括“一號多名稱”“一號多主體”和“一號多商標”三種情況。“一號多用”行為涉嫌違反《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化妝品標簽禁止標注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有關規定。
Q6、哪些情況屬于“一號多名稱”違法行為?
備案工作中常見的“一號多名稱”行為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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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有注冊備案名稱之外,增加標注新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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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標注原有注冊備案名稱,直接標注新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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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注冊備案號對應多款顏色或香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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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案系統和標簽上中文名稱和英文名稱不對應、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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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上出現備案產品名稱以外的其他名稱、商標或圖案但解釋說明不充分等。
Q7、哪些情況屬于“一號多商標”違法行為?
“一號多商標”典型情形包括:通過在產品標簽上違法標注化妝品注冊備案資料載明的商標以外的其他商標,或者易使消費者視為商標的標識。例如備案工作中常見的標注“某配方原料的工廠(非備案人)的商標”或“非備案人持有或授權使用的商標”,均屬于“一號多商標”。但是,如果產品名稱使用雙商標,且均屬于該化妝品的備案人(或被授權使用),則不屬于“一號多商標”情形。但要注意,在備案系統中提交的商標資料、商標文案和銷售包裝圖片,應與標簽宣稱保持一致。
Q8、哪些情況屬于“一號多主體”違法行為?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的《化妝品監督管理常見問題解答(五)》中明確,監制、出品、品牌授權人等與產品生產者相關的概念、用語、表述,因法規無明確定義,詞語本身含義也比較模糊,消費者、企業對這些詞語的理解并不一致,以類似用語標注企業或者組織信息,將導致消費者對產品生產者和責任主體產生誤解。據此,標注“監制、出品、品牌授權人”及類似詞語的產品,均涉嫌“一號多主體”違法行為,企業在備案時應避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