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發布 (EU) No 10/2011的修訂法規(EU) 2019/37
2019年1月11日,歐盟官方公報發布指令(EU)2019/37,修訂食品接觸塑料材料法規(EU)No 10/2011附件I和附件III. 在該法規生效前已投入市場的塑料材料和產品應在2020年1月31日前售完。該指令于2019年1月31日起開始生效。
法規(EU)No 10/2011的附件I和III修訂如下:
(1)附件I的表1修訂如下:
(a)有關第467號,744號,1066號和1068號食品接觸材料物質的條目替換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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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Ref號 |
CAS號 |
物質名稱 |
特定遷移限量 [mg/kg] |
特定遷移限量 [mg/kg](基團限制編碼) |
限制和規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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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 |
14800 |
3724-65-0 |
巴豆酸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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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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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 |
18888 |
080181-31-3 |
3-羥基丁酸-3-羥基戊酸,共聚物 |
(35) |
該物質用作通過細菌發酵得到的產物。按照附件I表4中的規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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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6 |
23985-75-3 |
1,2,3,4-四氫化萘-2,6-二羧酸,二甲酯 |
0.05 |
僅用作塑料多層材料中聚酯非食品接觸層制造中的共聚單體,其僅用于與附件III表2中所列的食品模擬劑A、B、C或D1接觸的食品。第8列中的特定遷移限量是指物質與其二聚體(環鏈和開鏈)的總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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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8 |
2530-83-8 |
[3-(2,3-環氧丙氧基)丙基]三甲氧基硅烷 |
僅用作上漿劑的組分,用于處理嵌入玻璃纖維增強低擴散塑料中的玻璃纖維(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酯(PET),聚碳酸酯(PC),聚對苯二甲酸丁二酯(PBT),熱固性聚酯和環氧雙酚乙烯基酯)與所有食品接觸。在經過處理的玻璃纖維中,不得檢測到0.001 mg/kg的物質殘留量,且不得檢測到0.006 mg/kg的任何反應產物(水解單體和環氧環二聚體,三聚體和四聚體)。 |
(b)按照FCM物質編號的數字順序插入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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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編號 |
CAS號 |
物質名稱 |
特定遷移限量[mg/kg] (基團限制編碼) |
限制和規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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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9 |
147398-31-0 |
聚((R)-3-羥基丁酸酯-共-(R)-3-羥基己酸酯) |
(35) |
只能單獨使用或與附件III表2中指定的食品模擬劑E接觸的其他聚合物混合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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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7 |
616-38-6 |
碳酸二甲酯 |
僅用于: a)以用量高達30%的1,6-己二醇所制備的聚碳酸酯預聚物,4,4'-亞甲基二苯基二異氰酸酯和二醇(如聚丙二醇和1,4-丁二醇)制備熱塑性聚氨酯。所得材料僅適用于與附件III表2中模擬劑A或B食品短期接觸(室溫下≤30分鐘)的重復使用的物品; b)用于生產其他聚碳酸酯或在其他情況下,碳酸二甲酯的遷移量不超過0.05mg/kg食品,并且分子量低于1000 Da的所有聚碳酸酯低聚物的遷移量總和不超過0.05 mg/kg食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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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9 |
75-28-5 |
異丁烷 |
只能用作發泡劑。 |
(2)在附件I的表2中,增加了以下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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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團限制編碼 |
FCM 物質編號 |
特定遷移限值[mg/kg] |
基團限制說明 |
| 35 |
67 744 1059 |
0.05 | 以巴豆酸表示 |
(3)在附件I的表3中,增加了以下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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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關于符合性驗證的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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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當含有該物質的最終材料或制品在表1的第a)表1第10欄所述的條件下生產時,將其投放市場,確定低聚物遷移是否符合第b)表1第10欄中規定的限制的詳細描述方法應構成法規(EU)No 10/2011第16條款所述的支持文件的一部分。該方法應適合主管當局用于驗證合規性。如果可以公開獲得適當的方法,則應參考該方法。如果該方法需要校準樣品,則應根據其要求向主管當局提供足夠的樣品。 |
(4)在附件I的表4中,關于限制物質FCM No 744的條目的行被替換為以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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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 物質編號 |
物質的詳細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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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 |
巴豆酸特定遷移限值是0.05毫克每千克食品 |
(5)在附件三第4點表3中,第三和第四行由以下內容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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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觸的食品 |
食品模擬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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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含水和含酒精的pH≥4.的食品和乳制品 |
食物模擬物D1 |
相關網址: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qid=1548063225645&uri=CELEX:32019R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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