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限用所有物品中的四種鄰苯二甲酸酯
2018年12月17日,歐盟官方公報發(fā)布指令(EU)2018/2005, 規(guī)定所有物品中的塑化材料都要符合REACH附錄XVII第51項中的四種鄰苯二甲酸酯(DIBP,DEHP,DBP和BBP)的要求。
該指令在REACH法規(guī)附錄17限制物質(zhì)中新增DIBP限制條例,附錄XVII第51項的受限制鄰苯二甲酸酯變?yōu)橐韵滤姆N:
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
鄰苯二甲酸丁芐酯(BBP)
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
鄰苯二甲酸二異丁酯(DIBP)
REACH附錄XVII第51項鄰苯二甲酸酯限用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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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苯二甲酸酯限用要求 |
鄰苯二甲酸酯限值 |
生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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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有3種鄰苯二甲酸酯(DEHP, DBP, BBP)的玩具和兒童護(hù)理用品不得投放市場 |
塑化材料的DEHP, DBP, BBP (單一種或總和的濃度) < 0.1 % |
已生效 |
| 玩具和兒童用品中不得使用4種鄰苯二甲酸酯(DEHP, DBP, BBP,DIBP) | 塑化材料的DEHP, DBP, BBP, DIBP (單一種或總和的濃度) < 0.1 % | 2019.1.7 |
| 含有4種鄰苯二甲酸酯(DEHP, DBP, BBP,DIBP)的玩具和兒童護(hù)理用品不得投放市場 | 塑化材料的DEHP, DBP, BBP, DIBP (單一種或總和的濃度) < 0.1 % | 2020.7.7 |
| 含有4種鄰苯二甲酸鹽酯(DEHP, DBP, BBP,DIBP)的物品不得投放市場(第3點所列物品除外) | ?塑化材料的DEHP, DBP, BBP, DIBP (單一種或總和的濃度) < 0.1 % | 2020.7.7 |
物品(除了玩具和兒童護(hù)理用品)中鄰苯二甲酸酯限用要求不適用于:
1、沒有與人體粘膜接觸或與人體皮膚長時間接觸的塑化材料,而專門用于工業(yè)或農(nóng)業(yè)用途,或?qū)iT用于戶外的物品;
2、2024年1月7日前投放市場的飛機,或任何時候投放市場的物品,這些物品是專門用于維護(hù)或修理這些飛機,并對飛機安全和性能有關(guān)鍵的作用;
3、2024年1月7日前投放市場的機動車輛,或任何時候投放市場的物品,這些物品是專門用于維護(hù)或修理這些汽車,并且沒有這些物品汽車不能發(fā)揮預(yù)期的作用;
4、 2020年7月7日之前投放到市場上的物品;
5、 實驗室使用的測量裝置及其零部件;
6、 在法規(guī)(EC)No 1935/2004或(EC)No 10/2011范圍內(nèi)與食品接觸的產(chǎn)品和材料;
7、 在指令90/385/EEC,93/42/EEC或98/79/EC范圍內(nèi)的醫(yī)療設(shè)備及其零部件;
8、 在指令2011/65/EU范圍內(nèi)的電子電氣產(chǎn)品;
9、在法規(guī)(EC)No 726/2004,指令2001/82/EC或指令2001/83/EC范圍內(nèi)藥品直接包裝。
備注:
1、“塑化材料”是指以下均質(zhì)材料:
• 聚氯乙烯(PVC),聚偏二氯乙烯(PVDC),聚乙酸乙烯酯(PVA),聚氨酯;
• 除硅橡膠和天然乳膠涂層外的任何其他聚合物(包括泡沫聚合物和橡膠材料等高風(fēng)險材料);
• 表面涂層,防滑涂層,飾面,貼花,印刷設(shè)計涂層;
• 粘合劑,密封膠,油漆和油墨。
2、 “長時間皮膚接觸”是指每天持續(xù)接觸時間超過10分鐘或每天間歇接觸時間超過30分鐘。
3、“兒童護(hù)理用品”是指任何旨在促進(jìn)兒童睡眠、舒緩、衛(wèi)生、喂養(yǎng)或吸吮的產(chǎn)品。
詳情請查閱以下鏈接: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qid=1545285540420&uri=CELEX:32018R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