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能源部DOE電池充電器的能效法規于2018年6月13日強制執行
美國能源部DOE于2016年6月13日發布了電池充電器的能效法規:EERE-2008-BT-STD-0005-0256,同時更新了10 CFR Part 429、430(針對電池充電系統的測試方法和要求),此法規針對消費類產品的電池充電器,包括電池充電器是與終端產品集成在一起的,如手機和數碼相機等產品。
生效/執行日期
法規于2016年8月12日生效,強制執行日期為2018年6月13日。也就是說從2018年6月13日之后,大量含可充電電池的產品,必須滿足DOE電池充電器的要求才能進入美國市場。
主要要求
2018年6月13日后生產的電池充電器,必須符合小于或等于法規10 CFR 430.32(z) 中規定的最大單位能耗(UEC)的要求,該要求對7種不同類別的電池充電器分別設定年度能耗。充電器的UEC以電池能量(Ebatt)的函數表示,它反映的是在所有工作模式下所消耗的“無用”能量(即充電過程所消耗的但未傳輸至電池的能量數)。

產品范圍
1、交流(AC)或直流(DC)電源充電器;
2、內部含可充電電池的消費電子產品;
3、比如:手機、數碼相機、音/視頻產品、手電筒、掃地機器人及電動牙刷等。
美國能源部DOE將強制執行, 最新可充電池類產品能效法規鏈接:
https://www.regulations.gov/document?D=EERE-2008-BT-STD-0005-0256
https://www.regulations.gov/document?D=EERE-2008-BT-STD-0005-0256
沃特專家為您解答常見疑問
1、送樣數量和測試周期?
按§429.11抽樣要求需要提供樣品兩套或兩套以上進行測試,測試周期為7-9個工作日(部份產品可能會延長);
2、需不需要注冊,有什么要求和周期?
需要注冊,同時需要客戶有美國進口商,并且授權給我們公司進行遞交數據,周期3-4周(從遞交數據起算,不包括測試和授權所花費的時間)
3、與加州CEC BC有什么區別?
針對的地區不同,結果的判定標準不同:加州CEC要滿足充電能耗的能求(CEC-400-2017-002:(W)),而美國DOE要求是產品的單位能耗(EERE-2008-BT-STD-0005-0256)
但因為測試方法一樣,測試數據可共用。